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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林炎村被 告 林炎儀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