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56號原 告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年清被 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