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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4號原 告 鄭雅鈞上列原告與被告襄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8,7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