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7號原 告 信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周正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