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6號原 告 林羿秀被 告 創創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俊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股東、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且被告應向臺北市政府辦理原告董事解任之變更登記,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且其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