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蕭伯舟上列原告與被告薛乃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蕭伯舟上列原告與被告薛乃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