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林佑聲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時,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聲明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買賣價金之餘款後,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再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原告因本件訴訟勝訴可獲得之利益即為系爭房屋之價額。本院審酌系爭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上層數5層、面積40.8平方公尺,屋齡54年,此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民國115年6月3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154404348號函暨所附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系爭房屋Google地圖街景照片可參,則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價值應為新臺幣(下同)300,002元,此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即明,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