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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7號原 告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顏家鈺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被 告 王廉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0,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