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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惇安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盧偉銘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許維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7,305.84元本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3,760元(本金部分,按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1.9元計算,為新臺幣552,0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懿渲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5萬2,056元) 1 利息 55萬2,056元 114年4月2日 115年1月13日 (287/365) 5% 2萬1,704.12元 小計 2萬1,704.12元 合計 57萬3,760元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