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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宇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大閔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被 告 久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