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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艾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覃子麟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陳家祥律師

黃伯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有偶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2,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