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金昆詠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合等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1,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