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9號原 告 中華電信職工福利委員會台北市分會法定代理人 徐聖淵訴訟代理人 蔡勝和上列原告因返還移交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中華電信職工福利委員會台北信義分會(原名稱中華電信職工福利委員會總公司分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