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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王聖霖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署)署長陳亮妤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