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有偶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諺被 告 城市光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書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7,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10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6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