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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陳秋子

陳水文陳美雪被 告 辜張生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