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4號原 告 陳秋子
陳水文陳美雪被 告 辜張生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