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7號原 告 黃芝翎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羅珮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錦惠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