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8號原 告 陳宣諭上列原告與被告慕澤設計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3,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