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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0號原 告 詹呂秀菊

詹益平詹益文詹益能詹瑞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38,608元(參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874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13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40,02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