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8號原 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黃金龍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吳宜璇律師被 告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萬3380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