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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阮貝玖訴訟代理人 李赫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文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原告之本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