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5號原 告 張雅清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嘉間請求履行協議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4,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