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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1號原 告 郭騏宏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林宇文律師被 告 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森被 告 寶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雅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計算式:250萬元+250萬元=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另本件原告已提出委任狀委任林宇文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請具狀增列當事人欄林宇文律師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地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