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三億鋼鋁企業社即林三川訴訟代理人 曾煜騰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倫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