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科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慶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被 告 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映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萬6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