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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林義煒

林文煒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林成祖、林秀俊、林春記、林

三和、林海籌法定代理人 林麟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28萬4,656元予原告林義煒,及自民國110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1,928萬4,656元予原告林文煒,及自110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起算日部分見本件公務電話紀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6萬9,31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約963萬7,045元,共計4,820萬6,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萬4,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