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張譽鐘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曾潔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