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4號原 告 蕭郁任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合併請求,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拆除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建物如民事起訴狀附圖1所示A部分面積49.8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以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及公告現值,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9萬8200元(計算式:259,000×49.80=12,898,200),並加計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3萬1906元。至聲明第3項部分,則係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此部分毋庸併計。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353萬0106元(計算式:12,898,200元+631,906元=13,530,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9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