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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A女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欣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