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A女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欣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A女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欣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