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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0號原 告 陳志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能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40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