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8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陳信忠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