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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3號原 告 張亞珍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立新、林韋均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