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6號原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黃衍豪律師被 告 慧智科技軟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興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慧智科技軟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8,537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75,817元【計算式:本金1,595,000元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至115年2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75,8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2,994,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