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蕭雅莉訴訟代理人 謝政文律師被 告 呂奕賢律師(即蕭可興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伍萬柒仟零肆拾元(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附件:

系爭66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7,600元×總面積2531.65平方公尺=4,455萬7,0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