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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8號原 告 亮麗專業洗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瀚文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事件,聲請對被告統一超食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