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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0號原 告 陳太農建築師事務所即陳太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9,90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465,095元,共計7,704,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