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2號原 告 御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蕙如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