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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4號原 告 薛永平訴訟代理人 林延勲律師被 告 張瑛瑛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