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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9號原 告 屹海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朱克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元部分,屬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刊登判決啟事以回復名譽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