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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1號原 告 林郁婷被 告 張銘忠被 告 劉銘星訴訟代理人 劉力川被 告 林阿滿

簡東興劉順治

劉清水被 告 劉柴閏訴訟代理人 林淑華被 告 劉玉女

劉美蓮兼 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清吉被 告 劉玉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萬1490元【計算式:51343(土地面積/平方公尺)x610(11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x535875/0000000(原告應有部分比例)=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