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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7號原 告 邱珍真被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32號民事裁定所載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㈡被告不得持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32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茲原告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之訴訟目的皆在排除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及該本票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根據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32號裁定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6,361元(本金131,500元,及其中126,020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4,8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