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39號原 告 寰睿科創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劉璿文理技藝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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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雅文律師邱冠豪律師被 告 陳依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移除如附件2所示之網頁內容(網址:http://share.google/l2JlcTPIJkgcH7vcI)」。是本件關於財產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又第2項聲明核屬非因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00元(計算式:8,000元+4,500元=1萬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