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蔡政言被 告 羅慧玲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1,532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