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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2號原 告 永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上列原告與被告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萬7,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42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8,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