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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7號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上列原告與被告穩速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康家瑋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萬3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萬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王沛元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