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9號原 告 黃雪莉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李思瑩律師被 告 黃建龍訴訟代理人 楊壽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見原告民事起訴狀所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