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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70號原 告 許雅淇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志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2,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33元。又原告已於民事起訴狀陳明汪淑媛已死亡,並以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惟尚未特定其具體人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並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汪淑媛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部分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等資料,並應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起訴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