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71號原 告 張靖晴
林素敏
黃福星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宥騰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台幣3,100萬元(計算式:13,000,000+10,000,000+8,000,000=31,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