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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詠翔被 告 VIIVA LLC法定代理人 CHENCHEN ZHA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60,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同)1,912,415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4年12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31.715元計算,計算式:美金60,300元×31.715=1,912,4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