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川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宣竹上列原告與被告邦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萬4,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9,
484 元。原告已繳500元,尚應補繳17萬8,9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